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2)

发布时间:2015-08-18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中期仅仅适用于涉外驰名商标的“行政个案保护”阶段。第二阶段是自1986年10月至2001年11月底的仅仅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行政批量认定”阶段。第三阶段是自2001年12月1日至今的同时保护国内外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阶段。
  虽然从第三阶段一开始,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规范己经回归至“被动认定、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个案保护”的正确状态。照理说,从第三阶段起,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商标主管机构依法行政认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注重涉案纠纷的诉求,瞄准涉案纠纷的解决,根据涉案案情,针对涉案纠纷,作出涉案认定,以助案件解决;而且一案一议,此案此议,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就是说,如果针对特定个案认定某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其认定结果仅仅对本案有效,此案此用,不具有直接适用于后案和他案的连续性和普适性(但可作为他案及后案在相关纠纷或者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企业也不能以此为据去做“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政府也不能以此作为自己政绩本和功劳簿上的数据指标。
  驰名商标制度本旨和立法本意,是为了在商标纠纷个案处理或者诉讼个案处理中,尽可能追求和实现公平公正,在这些个案中给驰名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以对应于其驰名程度的相应的特定的附加利益保障。按照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驰名商标认定仅仅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手段及其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所认定的“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1]
  遗憾的是,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之法律规范己经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第三阶段以来的这近十年,却恰恰就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宣传不断异化且变本加厉的近十年。“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在2001年12月开始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三阶段中,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其认定尤其是认定后的宣传往往没有遵循现行的正确的制度规范,没有严格遵守现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规定。人们尤其关注到近年来在不正常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系列典型案件中,严重存在着扭曲和异化。如前所述,这种扭曲和异化的诱因和病根,首先来自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同时还搀和着一些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和个别认定人员的权力寻租。第三阶段开始以来的这几年中,一些企业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非为了推进个案纠纷的解决,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为的是借此不正当牟取一个“驰名商标”的名头,借助我国沉淀日久,积重难返的驰名商标之“一次认定,长期有效;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误区效应以及思维惯性,将其异化成为企业的强势广告资源,迅猛而且持续地送上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借以“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形象及其宣传优势,利用人们对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之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的传统信任基础和对“驰名商标”这一商誉符号的习惯崇仰心理,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某些企业往往刚拿到一份认定己方某商标在某案中被认定驰名的法院判决书,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大事宣传做广告。甚至不惜虚构事实造假案,恶意串通假认定。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也并非为了依法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也是在籍此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亮点”指标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烫金名片”。因此甚至不惜拔苗助长或者买犊还珠,甚至动不动就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和实施奖励被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追求本辖区驰名商标多多益善,就更证明其政绩辉煌。必须指出,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地方政府上述行为屡演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究其根源,都是“驰名商标认定异化惹的祸”,都是当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之异化造成的恶果。(作者:陶鑫良,来源:互联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