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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作者许可出版者的修改侵权吗?(3)

发布时间:2015-08-26 16:32商业秘密网

  另一方面,从出版现实出发,出版编辑行使修改权,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不仅是保障出版质量的需要,也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都有相关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也分别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图书编校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规定了出版社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除因出版质量可能要承担的上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版社还可能因作品内容错误、违法而对其他权利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负责的前提下,否认出版社有权对作者文稿进行修改,仍坚持出版社对文稿的修改必须来自于作者授权,不仅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而且必然不利于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关晓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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