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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发布时间:2015-08-31 10:02商业秘密网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引人误解、误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众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已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害”。由于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更具欺骗性,法律如何予以界定,如何予以制裁,都是一个新课题。
  一、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特征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从本质上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带有欺骗性标志或宣传手段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诱使消费者误购其商品的行为。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但主要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正当地利用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经营的商品与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商品混淆,鱼目混珠以推销自己的商品;另一类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诱使消费者误购。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违背商业道德的经营者采用的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有:
  1. 引人误解、误认的仿冒行为有:
  这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 引人误解的标识行为
  这是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质、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或对此作引人误解的表示。
  3. 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
  这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上当的交易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实际情况;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类药品、农药等《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用模糊、言过其实、不明确的广告陈述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4. 引人误解的价格表示
  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常见形式有:对损坏的商品或变质不耐用的商品减价,而未提供有关商品缺陷的情况;声称“特价销售”,实际上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无区别;声称的某种商品价格只能购得其主要部分,其它配套部分须另行付款购买;对种类物商品,只标价格不标商品单位以及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表现纷繁复杂,但具有共同的特征:
  1. 行为人实施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误入圈套,对其商品造成误购,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 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性交易手段,或仿冒他人知名商品,或故意隐瞒消费者进行判断至关重要的情况来诱人上当;或含糊其词,诱发人产生错误联想而误购。
  3.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购行为。消费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常常是通过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注、质量标识等来了解、评判和选择商品的;也有不少消费者是在广告诱发消费心理的情况下,引起了购买兴趣和欲望。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广告宣传中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误认的虚假表示构成两个危害后果:一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商品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用欺骗的手段,使消费者可以违背自己意愿,造成误认和误购,干扰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使消费者可能购买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自己知悉真实情况就不可能选择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都受到了侵害。第二个后果是间接地侵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引人误解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市场,这就势必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对市场的占有量。这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正当的原则,妨碍平等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作者:盛杰民,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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