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汽车竟是召回车辆,消费者维权获退一赔一
2012年10月,徐女士以28万元的价格向鄞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2012款进口原装轿车。使用半个月后,徐女士陆续发现:新车三个月前已进行过检修,而且四个轮胎的品牌也不一致,车辆发动机外壳、避震器螺丝生锈,底盘缺少螺丝,车辆副驾驶电动座椅出现故障等情况。徐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将维修车辆冒充新车出售的欺诈行为,要求退车。
消费纠纷经调解无效后,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女士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一。法院查明,在2012年3月,徐女士的同款汽车因该品牌进口商发现质量问题而被召回。但这一情况公司方并未告知徐女士。而且其工作人员在新车交车单上以徐女士的名义冒充签字。法院认为公司方诱使徐女士作出了购买涉案车辆的判断,而公司方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隐瞒涉案车辆系召回车辆的事实并非故意。法院判销售公司除向徐女士退还购车款28万元之外,还须赔偿徐女士28万元,同时再赔偿徐女士保险费、车购税等其他损失43463.30元。
区消保委评析警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修改后《消法》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作者:未知,来源:鄞州消费)-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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