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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省事不省心,消费者要多长心眼巧维权

发布时间:2015-09-02 15:5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去年11月初,李先生在淘宝网上买了一台三星S4的港行手机(销往香港的行货),商家不但参加了淘宝网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还实行假一赔三的理赔规定,让李先生开心的是商家还承诺,此手机带港行发票,并享受联保服务,赠送原装皮套、原装软耳塞、原装座充等。

  几天后,李先生收到包裹开箱检查,发现所谓原装的两块电池、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和座充都是精仿(假)的。经开机安装360优化技术人员分析、查验,此款手机的型号是三星S4-I9500,虽然硬件配置是符合的,但无法分析出是否享有联保服务等更多信息。

  李先生当即致电三星客服的官方售后,经售后现场判断:该手机非港行,而且机身背面电池仓内的序列号在三星官方售后的系统数据库里查不到,无法享受联保服务。李先生以此为据、致电淘宝网客服,询问假一赔三及退货事项。但淘宝网客服要求李先生出具市场监管部门邀请鉴定的函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材料。

  李先生到鄞州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李先生出具了邀请鉴定的函件,并传真给三星客服北京总部,协调三星官方售后出具初步的鉴定函件。3个月后,在区消保委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为李先生退货并赔付3倍的手机款。

  区消保委评析警示: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有不宜退货的商品)。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鄞州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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