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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事件的法律要点复盘

发布时间:2015-10-13 14: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国庆期间,"青岛38元大虾宰客事件"成为热议新闻之一,其中公安机关的表现最让人失望!纠纷发生后,游客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多次表示,这是价格纠纷,应该由物价部门管,故未对该事进行处理。而是让游客二人先把钱给店主,等翌日再找物价局投诉,游客肖先生回忆当时的情况称:"当着警察的面,我屈辱地掏出800元,只想以最快速度脱身",朱先生则支付了2000元。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市场监管局、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诫勉谈话,但当地公安部门是否对下辖派出所进行问责,一直未有信息披露。那么,是否真如派出所所言,其对该事件没有管理权?还是有管辖权但不作为?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从职责范围看,公安机关"大有可为"

  首先,打击刑事犯罪是重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其次,治安管理是关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是根本。《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二、"天价大虾宰客"行为或涉嫌犯罪,派出所不应袖手旁观

  由上可知,如果店主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则当然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各地均有"宰客"事件入刑的先例,根据具体案情,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店主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在消费前询问虾是按份计算还是按只计算时,告知顾客虾是按份计算,在最后结账时,却反口称虾是按只计算,要求顾客支付天价虾款,遭到拒绝后,又拿出大棒威胁,称要是不交钱就要打人,已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是否达到入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标准》,山东省范围内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本事件中,肖先生、朱先生分别支付了800元和2000元,合计2800元,尚未达到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虽然就单一事件而言,尚未达到入刑标准,但如果店主在此前也有类似宰客行为,数额累加后可能将达到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不排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因此,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此事件属于派出所职权范围。

  三、"天价大虾宰客"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依法惩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从店主种种行为分析,即使其严重程度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也有权且应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店主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作者:未知,来源:金融街法律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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