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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事件的法律要点复盘(2)

发布时间:2015-10-13 14: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四、以"价格纠纷"为由逃避行使职权,属"懒政、怠政"的行政不作为

  "天价大虾"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管部门众多,既是价格纠纷、也是消费纠纷、治安纠纷,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既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那么公安机关对该案可以管、应该管、不管不行!在其他部门十一期间放假,无法立即响应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作为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护卫队,理应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接管,第一时间做出处理。甚至可以说,在"青岛大虾宰客行为"早已存在、危害一方的情况下,该地公安机关早应主动行使职权介入,而非等群众百般求助之下仍推诿再三,在媒体热炒、"段子"横飞之时仍"沉默是金"!可以说,派出所以"此事只能由物价局管"等说法推卸责任,完全属于"懒、庸、怠"的行政不作为!

  五、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24号)答复:"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保护其财产权,但公安机关以"对物价纠纷无管辖权"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被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

  六、派出所上级机关的"沉默、缺位"让人遗憾至极

  "天价大虾"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局、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诫勉谈话。作为事发现场的目击者,作为第一响应的公权力机关,更因为此事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派出所理应为自身的失职缺位负责,公安机关亦应启动监督追责机制。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仍未对下级的不作为行为发出任何声音。如果等着受害人自己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去维权,或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行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权力,岂不是有袒护之嫌?公安部门公权力的威信将置之何处?

  公安机关不仅不应怠于行使行政监督责任,更应主动行使职权,主动对不当行政行为纠偏纠错,并建立和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预防和监督机制。不作为所导致的后果影响在"天价大虾"事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舆论浪潮甚至是对公权力机关的"嘲讽"仍在持续发酵,如果监督机关总是"事前不防、事中缺位、事后不究",这样的事例将天天上演,甚至真如段子所言,出现"XX瓜子案"、"XX米饭案"。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秤",哪个公权力机关真心为社会服务,真心替公民着想,一件小事便可成为"试金石",民众的心也可能因此"凉半截"。只有公权力机关摈弃"官本位"思想,真正将服务于民的理念扎根在心间,真正积极正确地作为,合理合法地行权,才能赢得民心、赢得尊重,赢得信任,才能维护好国家和社会繁荣稳定。

  七、公民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侵害有多种维权路径

  (一)申请行政赔偿。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应予赔偿,但其第三条、第四条均设有兜底条款,足以囊括行政不作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游客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赔偿。(作者:未知,来源:金融街法律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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