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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百度VS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全文(9)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0商业秘密网

  搜狗公司以此辩称,其在对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进行相关设置时充分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对此,本院认为,尽管用户可以自行设置将搜狗输入法默认的搜索候选功能关闭,改变默认的搜索引擎,但是根据用户现阶段使用习惯,对输入法最为关注的仍是其基本的输入功能,除非默认的设置会带来相当不好的用户体验,大部分用户不会或不知如何对默认设置进行改变。况且搜狗输入法在安装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自定义搜索引擎变更的选择项,只有在安装成功后再点击设置图标,才能对默认搜索引擎进行更改,可见,自定义搜索引擎变更的相关提示亦不具有充分性及明确性。鉴于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功能与百度搜索服务功能的相似性,搜狗输入法作为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的基础性输入工具,应向用户尽到事先、充分、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当用户使用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功能时,以更醒目、显著区别于百度搜索的方式,提醒和告知用户注意相关搜索服务来自搜狗公司而非百度公司,以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的默认开启,以及将搜索引擎默认设置为搜狗搜索,结合搜狗输入法下拉提示词式的搜索候选提供方式,将会使一部分具有选择、使用百度搜索引擎预期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已经形成的对百度搜索引擎下拉列表的使用习惯,直接随手点击搜索候选,从而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这违背了部分用户选择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初衷,干扰了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使用,并会造成部分用户对搜索结果来源的混淆,也导致百度公司部分流量的损失。
  搜狗公司主张,根据第926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内容,用户在使用搜狗输入法时,可以通过点击搜索候选区域右侧的“输入”键,使得相关候选字上屏,用户还可以通过在输入文字后点击空格键,或选择候选字前的1、2、3等数字使得文字上屏,故搜狗公司认为搜狗输入法并没有影响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使用,用户可以在使用百度搜索和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之间进行选择。
  对此,本院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便捷的操作是吸引、留住用户的利器,而繁琐或不便的操作则会造成用户的流失。出于用户已经形成的对搜索引擎下拉列表的使用习惯和便利操作的考虑,相当大一部分用户会下意识地选择点击输入框中的搜索候选项,因为相比做出更多步骤的选择,这是较为方便、快捷的操作方式。尽管搜狗输入法在每条搜索候选词的最右侧,提供了“输入”按钮,点击“输入”按钮可以使相关文字上屏,用户在如此操作后仍可使用百度搜索。
  但是,这种设置方式不但增加了用户使用搜索服务的操作步骤和负担,而且当鼠标选中搜索候选词时,该搜索候选词所在的一行输入框区域呈阴影显现,仅有点击搜索候选词最右侧的“输入”按钮才能使相关文字上屏,点击除“输入”键外的其他位置,均是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从表面上看,搜狗输入法向用户提供了选择机会,但其设置方式更侧重于诱使用户点击输入框中的搜索候选词,从而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
  (3)搜狗输入法经营自主权的边界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自己产品上有自主经营的自由,但经营者在自己产品上开展经营活动并非绝对自由,对他人已使用在先、并为消费者所熟悉或习惯的服务提供方式应有一定避让义务,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不正当夺取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机会。搜狗公司认为,在其自营的输入法产品界面内以下拉菜单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其有权决定搜索候选服务的展现内容及展现方式。
  对此本院认为,用户首先是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或至少是将光标置于百度搜索框内,再选择搜狗输入法来输入文字。也就是说,用户是在选定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抱有进入百度搜索结果页预期的前提下,将搜狗输入法作为工具选择来完成文字输入工作。此时,搜狗输入法被用户作为输入文字来完成搜索工作的工具。(作者:未知,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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