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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林与吴云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11-05 08:26商业秘密网

  至于赔偿损失,由于郭东林并未提供其因吴云娣侵权受损或者吴云娣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故在庭审中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云娣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同时,对郭东林主张的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云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和第4118078号“YISHion”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二、吴云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5000元;
  三、驳回郭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1元,由郭东林负担4376元,吴云娣负担4635元(郭东林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4635元,由吴云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云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东林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朱佳丹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赵文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伊斐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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