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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多严重,你真的知道吗?(3)

发布时间:2015-11-16 15:4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1.第一种处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性质:一般违法):1995年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规定: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第二种处罚(效力级别:法律;性质:一般违法):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的情形规定如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第三种处罚(效力级别:党纪要求;性质:违纪):2009年施行的中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设立“小金库”的;(2)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3)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4)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5)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5类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规定如下: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即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理”和“减轻或者从轻处分”、“免于处分”的情形如下:

  从重处理情形: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对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形: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

  免予处分情形: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

  4.第四种处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性质:一般违法):2010年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第二种处罚内容规定更加细致,主要分为以下3类:(作者:戴燕林律师,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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