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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多严重,你真的知道吗?(5)

发布时间:2015-11-16 15:4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洪某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李某庚指挥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销售不入账、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公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根据法定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不等。

  (3)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雷某某私用国有资产罪案为例,2006年5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担任岳池县城乡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担任岳池县城乡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法人代表。为了提高职工积极性,2007年年初,岳池县城乡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将单位的部分测绘款收入不入设计室公家账户,而是纳入单位出纳唐某某保管的“小金库”账户保存(“小金库”总金额3464983.5元),再以提成工资、奖金等名义由全体职工予以私分。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岳池县城乡建设勘测规划设计室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易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为例,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易某某在担任某市定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主任期间,安排定点办工作人员采取虚报病害猪数据方法,骗取2008年度至2012年度国家牲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189.63万元。尔后,易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72.3917万元从单位行政账上套出,另设小金库保管,用于单位职工福利、招待费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市定点办主任期间,超越职权,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的申报、管理及使用中,虚报病害猪数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违规使用专项资金1386125.42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虚报病死猪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设立小金库时都与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进行过商量,并征得了商务局分管领导张某某局长的同意,套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商务局的费用及本单位的运转,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情节,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5)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作者:戴燕林律师,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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