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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未及时验货致损失 法院判商家不构成欺诈(2)

发布时间:2015-11-19 14:4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法官说法

  这样的规定有效吗?

  网购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商家提醒,比如“顾客在收货时务必仔细验货,如发现商品外包装或商品本身外观存在异常,需当场向配送人员指出,并拒收整个包裹,如在收货后发现外观异常,请在收货24小时内提交退换货申请,如超时未申请,将无法受理。”

  法官指出,网络商家关于外观瑕疵检验期间的格式条款有效。外观瑕疵是通过感官检验就可以发现的瑕疵,对买受人而言,并不存在加重其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情形。

  法官指出,为了保护善意出卖人的利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有及时检验和给予不符通知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从保护善意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消费者未能及时履行验货义务,但有充分善意的理由证明其对货物损坏并不存在过错,且及时向商家反映情况时,即使超过双方约定的检验时间,商家也应该履行退货的义务。(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作者:,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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