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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维权,法院不开“绿灯”

发布时间:2016-03-29 10:2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买到不合格食品可按单张购物票据标明的售价要求十倍赔偿,如十倍赔偿金总额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计。但如果有的职业打假人将十几元的食品分成数次购买,可以按每张票据索赔数个1000元吗?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行

  市民高先生花费116.2元在超市买了7袋过期食品,他在收银台故意分成7次结账,每袋过期食品一张结账小票。他的目的是以此作为7次独立的购买行为,以寻求获得7次赔偿,而不是统一结账仅获得1次赔偿。

  据了解,这样的“维权方式”去年年底开始流行起来,目的都是和高先生一样。对于消费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法院历来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这样“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会“绿灯放行”吗?

  2016年1月,高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单价为16.6元的保质期不明的食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在案件中,高某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7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一次性购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消费者按购买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则高某获得的赔偿为1162元;而如果认定为7次购买行为,便可获得赔偿7000元。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将高某故意拆分结账的行为视为1次购买行为,判令超市按照高某购买的7袋过期食品总价格的十倍增加赔偿,共计赔偿1162元。

  ■以案释法

  惩罚性赔偿不应演变成牟取暴利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超市应当退货并返还货款。

  而关于高某主张的其系分别购买,而每张发票载明的购物单价的10倍不足1000元,故要求7袋过期食品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其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性购物行为,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向高某支付赔偿金,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

  199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经2009年8月、2013年二次修订;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后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后实施。

  “我国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从退款退货到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二’到‘退一赔三’再到‘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从500元到1000元,在鼓励全员打假的进程上,我国法律也不断在进行着促进作用。”据该案承办法官牛文冉介绍,从以往的法院判例来看,法院也一直践行着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来维护消费者利益,倡导每个消费者都应当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牛文冉表示,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这样一种规则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氛围,也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指引。

  “而事实上,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牟取暴利目的。”牛文冉说,原本可以净化市场的行为,却因一味追逐个人私利而扰乱了市场,对于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自然无法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作者:马超,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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