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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注不明 买家能否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12 10:4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葡萄酒外包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具体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销售者退还消费者货款,驳回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徐某在厦门多兰超市购买了标注“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经销的葡萄酒32瓶,共消费金额2997元,这些葡萄酒包装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经仔细查看,徐某认为该葡萄酒的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2015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答复:“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来源的食品,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下架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5年7月,徐某将葡萄酒的销售者与经销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多兰超市退还其购物款2997元;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其支付赔偿金29970元,厦门多兰超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葡萄酒,如果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则应同时标注出具体含量,其购买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却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该超市与进出口公司未能尽到法定义务。

  超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质量没有问题,销售也不存在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食品进出口公司辩称,该案涉葡萄酒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已尽到合理及谨慎的审查义务。食品标签标识轻微瑕疵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不是适用标签标识瑕疵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作为进口商,在进口案涉葡萄酒过程中,已依法取得《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授权书》, 案涉葡萄酒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来源渠道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厦门多兰超市对已售的外包装成分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徐某要求厦门多兰超市退还货款299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案涉产品具有《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合格,徐某未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缺陷,导致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形。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故而徐某要求厦门多兰超市和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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