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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6-04-11 08:54商业秘密网

  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的“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已经揭晓(点此查看2016年4月8日推送)。为深入挖掘案例的研究价值,我们将分批推送这十个案例的点评,并附上裁判文书供参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王亦非  项炳那  陈杰

  【案情简介】

  大头儿子公司诉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为刘泽岱,二十世纪90年代,刘泽岱受上海科影厂委托,为上海科影厂和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创作了上述三个人物形象。上海科影厂及央视均未与刘泽岱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上述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当归刘泽岱所有。现大头儿子公司经合同转让继受成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央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上述美术作品改编为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仅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即95版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央视再次创作演绎作品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侵权。

  【点评】

  本案诉争美术作品的原稿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投资人、制片方和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未就作品的权利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导致当事人双方对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不明确,以至于此后原著作权人刘泽岱在其作品权属的转让和确认过程中存在多次反复的情况,而被告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对三个卡通人物形象进行改编、使用。

  本案因涉及到不同作品的不同权利性质和权利主体、牵涉多名案外人的权利、部分事实发生的年代较早、涉案美术作品原稿缺失等因素,证据错综复杂。如何厘清事实、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法院在梳理分析各方证据后,认定刘泽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属于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刘泽岱享有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在刘泽岱原稿基础上再创作的95版卡通形象及2013版卡通形象则为演绎作品;同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刘泽岱著作权的继受者为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因此,央视动画公司虽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但其未经许可使用原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判决的亮点在于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经原告请求,侵犯著作权一方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然而,法官审慎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后,最终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允许央视动画公司继续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判决中指出:首先,原作品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央视及央视动画公司使用刘某的原作品进行改编创作,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其次,本案被控侵权的动画片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如果判决被告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再次,动画片的制作不仅需要人物造型,还需要表现故事情节的剧本、音乐及配音等创作,仅因其中的人物形象缺失原作者许可就判令停止整部动画片的播放,将使其他创作人员的劳动付诸东流,有违公平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一部优秀的动画片已具备了公共文化的属性,不停止其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不仅对本案作出了妥善的处理结果,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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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作者:未知,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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