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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5

发布时间:2016-04-21 08:40商业秘密网

  5.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4)滨民初字第1503号

  【案情摘要】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特斯公司)系“TWT”图形商标专用权人。瓦特斯公司一直将“瓦特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茨公司)系瓦特斯公司代理商,销售瓦特斯阀门,同时也生产、销售其他品牌的阀门产品。沃茨公司以“瓦特斯”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塘沽瓦特斯阀门”,进入搜索结果网页,点击“(原中美合资)塘沽瓦特斯阀门网站”,显示的是沃茨公司的网站。沃茨公司在其网站上端的显著位置使用了瓦特斯公司“TWT”图形商标及“瓦特斯阀门”字样。瓦特斯公司称沃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沃茨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在接到瓦特斯公司的起诉状后,采取技术措施下线了涉案信息关键词推广。

  法院认为,沃茨公司的网站上端未使用其销售的自有品牌或其他品牌产品的商标,只突出使用了“TWT”图形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商品来源和经营主体,并非商标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沃茨公司以供应商瓦特斯公司的字号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以提高其网站点击率,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因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履行了权利通知删除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沃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瓦特斯公司1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品牌产品代理商在网络推广过程中较为隐蔽地搭供应商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销售代理商对供应商字号及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作为代理商的沃茨公司,在代理销售瓦特斯阀门产品的过程中,将供应商的字号“瓦特斯”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且在使用了瓦特斯公司“TWT”图形商标的网站宣传中,既有其所代理销售瓦特斯公司的阀门产品,又有其销售的其他品牌阀门产品。对沃茨公司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和归责时,应综合考虑沃茨公司对瓦特斯公司商业标识使用的主观意图及具体方式等因素,对其使用行为的合理范围加以具体分析和界定。商标和字号作为标识性权利,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和经营主体的作用,网络推广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正被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采用。本案沃茨公司是瓦特斯公司的代理商,其用供应商的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从而促成其所代理产品的销售,原本无可厚非,但沃茨公司同时也销售其他品牌的阀门产品,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瓦特斯公司的“TWT”图形商标,并不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也非通过使用该商标来指明瓦特斯公司的商品,混淆了商品来源,在链接网站上存在混淆性内容,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沃茨公司以瓦特斯字号作为关键词并在网络推广中嵌合商标不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规范品牌代理商的网络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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