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三
发布时间:2017-04-20 08:54商业秘密网
3.叶某某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民间传说通常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于老百姓中,是我国宝贵的传统文化财富,本案涉及根据观音宗教传说所创作作品的保护问题。创作者虽以民间观音传说中的公有素材为基础编写了《观音饼来历》,但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融入了具有较高独创性的表达,该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在上述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对文体表达方式作简单改变以及对部分词汇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但"观音饼"作为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并未达到作品独创性高度,且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商品名称,故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判决既有利于激发文学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也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蚀,合理平衡了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
二审:(2016)浙民终118号
【案情介绍】
2003年初,叶某某受托为筹建中的舟山市普陀旅游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某某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交给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同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与《观音饼来历》相同。
叶某某认为其系《观音饼来历》的作者,观音饼三字亦来源于《观音饼来历》。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冠素堂"牌观音饼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害了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经济和精神上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冠素堂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2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入选理由】
民间传说通常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于老百姓中,是我国宝贵的传统文化财富,本案涉及根据观音宗教传说所创作作品的保护问题。创作者虽以民间观音传说中的公有素材为基础编写了《观音饼来历》,但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融入了具有较高独创性的表达,该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在上述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对文体表达方式作简单改变以及对部分词汇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但"观音饼"作为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并未达到作品独创性高度,且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商品名称,故不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判决既有利于激发文学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也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蚀,合理平衡了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
二审:(2016)浙民终118号
【案情介绍】
2003年初,叶某某受托为筹建中的舟山市普陀旅游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某某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交给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同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与《观音饼来历》相同。
叶某某认为其系《观音饼来历》的作者,观音饼三字亦来源于《观音饼来历》。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冠素堂"牌观音饼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害了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经济和精神上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冠素堂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2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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