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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二

发布时间:2017-04-20 08:53商业秘密网
2.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作品涉及"孙悟空"这一我国著名神话角色形象,在审理此类涉及传统角色形象再创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考量历史因素和现实认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促进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传统角色形象已较为定型成熟的情况下,再创作的空间往往较为狭窄,此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结合该形象的发展历史和创作规律,对新作品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以往该角色形象的显著特征,应作为独创性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与作品的独创性密切相关,对于在较窄创作空间内形成的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应给予较强的保护,从而实现激励创新的价值导向。 
【案例索引】
一审:(2016)浙01民初242号
二审:(2016)浙民终590号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0日,速某独立创作完成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2013年12月11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影厂)经受让取得该"Q版孙悟空"的全部著作权。2012年1月12日,上海美影厂的电影《大闹天宫3D》上映,该电影片尾使用了多个"Q版孙悟空"形象。多家媒体对该电影进行了报道。
上海美影厂认为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匠公司)生产、销售的"全铜摆件"与涉案"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玺匠公司:停止侵害、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1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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