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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代表:建议加强竞业限制与落实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8-03-12 16:33商业秘密网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徐豪)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竞业限制要求比较模糊,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起到的作用不是很明确。“协调好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平衡点是支持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红伟向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表示。

张红伟代表:建议加强竞业限制与落实商业秘密保护

张红伟表示,目前关于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法律对竞业禁止时间界定规定不得超过两年。但实际上,由于高科技产业普遍产品周期较短,技术知识更新速度要快于一般传统行业。另外,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也必须适当考虑人员流动。因此,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业限制时间,其合理期限应与其他传统行业区别对待。

二是涉及到员工离职“跳槽”或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的局限性体现在,高科技产业的特点使知识产权难以发挥保护作用,法律执行中的两难抉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高。

具体而言,高科技产业的技术变革速度非常快,技术经济寿命不断缩短,出现不久的技术即被另一新技术所取代,使用这一技术不再有利可图。由于这一因素的作用,往往会使绝大多数新技术的经济寿命都低于专利法界定的垄断保护期。另外,由于性能更好的替代技术或破坏性创新的出现,往往也会使得保护现有技术失去意义。

“企业往往为了约束离职员工保护其商业秘密,会选择与离职员工签订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商业秘密不会随着员工流动转向竞争对手,从而维持优势地位。但这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毕竟是建立在限制离职员工重新自由择业权利的基础上的,同时员工个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则不属商业秘密,员工可以利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从事业余兼职,而且在离职后也可自由利用,甚至是与原单位竞争。”王红伟说。

“在许多情况下,要想保护一种产品或服务需要申请多个专利,这也大大增加了成本。而维护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成本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张红伟表示。

如何把握商业秘密和个人知识、经验、技能的界线在法律实践中是颇具难度的问题。竞业限制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到一家企业的核心性技术以及人才流失的相关问题,为此,张红伟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予以明确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问题。

张红伟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有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等地有指导意见出台。考虑到如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标准问题也难以界定。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予以明确。

二是有关部门要推出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的政策法规。

考虑到商业秘密保密的成本高昂,王红伟表示,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手段对现有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予以补偿,推出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的政策法规,以营造区域技术创新环境,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能力,逐步搭建基于区域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比如,有关机构及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对园区内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税收折减等政策,弥补区域知识溢出导致的研发动力不足问题。

(作者:徐豪,来源: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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