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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心脏”如何保护?何志敏委员建议:完善现有商业秘密相关立法

发布时间:2018-03-12 16:25商业秘密网

创新引领发展,科技成就收获,科技创新、专利、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紧密相连。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财富”,是弥足珍贵的智慧财产,需要精心地保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发,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告诉记者,我国《民法总则》已将商业秘密列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但仍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规或法律。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电子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需要加强保护。”何志敏委员向记者指出,目前,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屡有发生,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电子数据泄漏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给市场主体带来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创新创业的热情,因此,需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促进和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现状及问题: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我国2001年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美国与欧盟先后颁行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何志敏委员谈到,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但是,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尚未单独立法保护。

 

何志敏委员指出,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商业秘密立法较为分散且不具体,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中的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各部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增加法律适用难度。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与创新能力日益增强,对与我国贸易往来密切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竞争,欧美等发达国家常常针对我国企业发起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诉讼或者特别调查,意图遏制我国经济竞争力。”何志敏委员谈到,这种诉讼或特别调查手段时有发生,原因即在于其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或实践均扩张其域外管辖范围,将国际贸易过程中针对发生在其地域外部的涉及实际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予以直接规制。

 

建议与措施:首要问题是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何志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适时出台《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是矛盾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何志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适时出台《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是矛盾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能力。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面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时常提起的侵权诉讼或者特别调查,应着力提升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能力。何志敏委员建议由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域外诉讼程序和特别调查程序,帮助企业提前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作者:于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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