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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起纠纷 区块链来取证(3)

发布时间:2018-10-18 11:12商业秘密网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最后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根据上述规定,东城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电子数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在存证平台资质审查上,东城法院表示,上述案件中,第三方存证公司独立于原被告双方,同时,其运营的平台已经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在对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上,法院表示,尽管整个固定证据的过程由原告操作,且原告操作前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说明及《检验报告》等,足以对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的准确性、取证环境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在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上,东城法院认为,中文在线在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完成取证后,该平台自动生成了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哈希值),然后生成载有哈希值、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专家告诉记者,因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阅读和输出,都必须借助计算机完成,而涉互联网取证对计算机和网络有很强的依赖性,其是否具备清洁性关乎证据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清洁性问题往往是审查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表示,一般而言,原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主张都依赖于公证,而当证据转由私人制作完成时,往往因为不具有以上一个或多个特征而在可靠性上受到质疑。目前,我国出现的通过第三方云平台取证,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刚好克服了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技术提供方探索多样化、低成本证据保存与证明方式的做法值得肯定。

据了解,该案是东城法院首次采用区块链云取证数据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判决,也是北京地区首例已经判决的区块链存证案。专家认为,东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为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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