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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9 14:29商业秘密网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工商处[2011]号

  当事人:胡某;性别:男。

  2011年4月6日,我行政执法人员在大矸街道庐山中路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现场有经营用房1间,面积10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现场堆放有各类“吉利”汽车配件若干箱,在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桌上的“HP”手提电脑硬盘内存放有大量吉利控股集团价格协商纪要、供应商清单和吉利汽车合同价格清单等电子文档,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日经分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11月底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宁波采购部辞职前,私自从其工作电脑中复制大量涉及吉利控制集团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拷贝到其自用的“HP”手提电脑内。于当月离职后在未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大矸街道庐山中路从事“吉利”各型号汽车的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并在经营期间违反其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保密条款,擅自使用保存于其本人“HP”手提电脑内属于权利人吉利控股集团所掌握的涉及其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其中把“合格供应商清单.x1s”的供货商信息直接用于当事人的配件采购,“479发动机合同价格.x1s”和吉利控股集团与各供应商签订的“价格协商纪要”等文件用于配件采购时作为价格参考使用。截至2011年4月6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已销售汽车配件经营额3636403.3元,库存汽车配件货值210168.3元,共计违法经营额3846571.6元,因没有记正规的财务账,利润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1年4月6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现场所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吉利”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和其电脑内存放有涉及吉利控股集团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的事实。

  证据(二)2011年4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共3张)、2011年5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第2次询问笔录1份(共4张)、2011年4月14日打印于当事人“HP”手提电脑内的“价格协商纪要”4份(共5张)和“合格供方清单”1(共6张)、2011年4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软件导出统计表复印件5张、“发货清单”复印件3张和“2009年11月至201年4月6日销存统计表”打印件1张、2011年5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宁波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2011年4月7日行政执法人员提取的公司基本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截至2011年4月6日查获止,违法经营额3846571.6元,利润无法计算。同时还证明当事人违反其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保密条款,擅自使用保存于其本人“HP”手提电脑内属于权利人吉利控股集团所掌握的涉及其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11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11年月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仑工商听告[20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分局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汽车配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和第三条:“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属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行为还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款第(四)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属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上述行为均依法应予以处罚(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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