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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国文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5-09 15:32商业秘密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顺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镇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琼,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国文,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谷德瑞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栋11层09号02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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