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市门一路东侧海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国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翔,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归路580号四幢。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塘南路223号2幢。(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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