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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6-18 09:55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7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A2单元6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U。

  法定代表人:章咏,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章咏,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7栋1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3。

  法定代表人:罗伟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盟公司”)、章咏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讯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手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腾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腾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焚天”标识使用在游戏上,缺乏显著性;手盟公司并未在涉案游戏中将“焚天”作为商标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二、腾讯公司并未在游戏中使用“焚天”商标,其实际使用“焚天之怒”标识。三、涉案游戏知名度低;手盟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运营涉案游戏所获得的收入极少,故手盟公司不应承担超过获利金额的赔偿,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四、章咏并非涉案游戏的运营方,手盟公司曾委托章咏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号对涉案游戏进行代收款,相关账号所收取的涉案游戏的全部收入均归属于手盟公司,章咏不构成侵权。

  章咏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腾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腾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章咏为个人,根本不具备任何运营资质和能力,不是涉案游戏的运营主体。二、涉案游戏的版权、运营备案、下载平台的网址均未登记在章咏名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章咏是涉案游戏的运营方。三、手盟公司已出具《证明》确认,是借用章咏的账号收取款项,相关款项全部归于公司。四、微讯公司作为联合运营方也收取部分款项,法院并未以其收取款项为由,判决其构成共同侵权。五、章咏只是手盟公司的股东之一,与手盟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针对手盟公司、章咏的上诉意见,腾讯公司共同辩称:一、第12616510号、第12616575号“焚天”注册商标满足显著性要求,也并非某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经合法注册,应受法律保护。二、手盟公司在涉案的天尊游戏推广过程中,突出使用“焚天”,构成商标使用,必然使用户产生混淆。三、“焚天”商标在第9类及第41类商品及服务中,广泛且持续使用。四、手盟公司将其合作运营的天尊游戏变更游戏名称为“焚天”,目的是让用户通过游戏名称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具有攀附权利商标的主观故意,在百度手机助手推广平台的下载量已达851万次,手盟公司利用“焚天”商标的知名度推广天尊游戏,下载量大,获利多,侵权时间长,侵权恶意明显。五、章咏以个人多个银行帐号收取涉案天尊游戏充值费用,是手盟公司经营中的常态行为,章咏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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