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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安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8 11:23商业秘密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者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者安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简称卫健委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491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者安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王者安的一审诉讼请求。

  王者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所指的前诉是卫健委中心侵害王者安商业秘密纠纷,是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本案王者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卫健委中心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因此,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二、王者安在本案中未对作品主张任何权利,也未主张职务作品完成人的奖励。故一审裁定认定王者安以作品完成人为理由,主张职务成果奖励,系认定错误。三、王者安在本案中以单位商业秘密完成人为事实理由,主张奖励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者安只要是单位商业秘密的完成人之一,就有权主张完成人的奖励,并不需要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不需要与卫健委中心形成市场竞争关系。四、卫健委中心的行为违反职务成果奖励的相关法律规定,王者安的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请求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错误。五、卫健委中心应当承认王者安是单位商业秘密的完成人、赔礼道歉,积极支付王者安应得的职务成果奖励,补发少付给王者安的工资,这是其成为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条件。否则,卫健委中心的行为就是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所述,王者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王者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判令卫健委中心支付王者安职务成果奖励1404.22万元,并承担恢复王者安荣誉的责任;2.判令卫健委中心赔偿因拒绝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违法对王者安降职减薪给王者安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诉讼事实和理由:王者安独自研发的薪酬激励方案,其保密范围为《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等三个细则。该薪酬激励方案已由生效判决(2013)高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已由生效判决(2015)京知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王者安作为上述已生效判决中判定为商业秘密和作品的实际完成人,依法对该商业秘密和作品享有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署名权。但从2001年至今,王者安的上述财产权、荣誉权、署名权始终被卫健委中心所剥夺。卫健委中心从2001年1月将王者安研发的上述薪酬激励方案用于单位的经营,其经济收入从2001年前的319万元到2010年已经持续增长到6665万元。但是从2001年至今,卫健委中心没有支付王者安奖励。卫健委中心不但不支付王者安奖励,其前主任李洪山为了剽窃王者安应得的荣誉,在2001年还对王者安实施了降职减薪的惩罚。卫健委中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奖励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违法责任。综上所述,卫健委中心从2001年使用王者安履行职务行为所做的薪酬激励方案并获得了巨额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卫健委中心应依法向王者安支付奖励,并承担因多年一直拒绝支付王者安奖励,还对王者安实施降职减薪处分给王者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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