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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17 16:53商业秘密网

【案号】

(2016)沪0115民初76025号

(2017)沪73民终232号

【裁判要旨】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篡改作品应理解为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考虑到图书出版的现实需要,出版者可以在作品出版过程中做出正常的修改行为且这种修改无须经过作者许可。

【案情简介】

叶某鼎与时代文艺公司分别签订《出版合同》及《出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时代文艺公司出版叶某鼎翻译的名为“江户川乱步推理探案集”汇编本(6册)以及套系名为“江户川乱步青年侦探系列”的单行本(20册);并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乙方(时代文艺公司)可以变更改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叶某鼎)认可”。

在关于单行本的履行过程中,编辑曾询问叶某鼎关于前言和译后记的改动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叶某鼎均表示不认可编辑的改动结果。在沟通中,编辑曾提出前言和译后记不适合此次出版的单行本。2016年,时代文艺公司将《江户川乱步推理探案集》的平装汇编本、精装汇编本及单行本的样书寄给叶某鼎,并于当年6月出版单行本。

叶某鼎认为,时代文艺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将涉案作品的前言与译后记删除,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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