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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2)

发布时间:2019-10-17 16:53商业秘密网

时代文艺公司认为,其对于稿件的修改属于正常的编校行为,且多次与叶某鼎沟通要求其为单行本重新修改前言和译后记,均遭到叶某鼎拒绝,遂自行撰写前言于单行本中并出版。

一审法院认为,前言和译后记体现了叶某鼎在翻译过程中希望通过作品向读者突出表达的思想、情感,是涉案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叶某鼎与时代文艺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时代文艺公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言、后记,但亦同时约定改动结果应得到叶某鼎的认可。而在单行本的履行过程中,叶某鼎一直未认可时代文艺公司关于前言和译后记的改动情况。时代文艺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涉案图书单行本中未使用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使叶某鼎想要通过涉案作品表达的思想、情感不能完整、准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犯了叶某鼎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单行本删除了翻译者为其翻译作品所写的前言和后记,前言是关于原作者江户川乱步生平及创作历程等的介绍,文体为说明文;后记是关于叶某鼎翻译历程的介绍,文体亦为说明文,其本身均为独立的作品,而涉案作品的内容是侦探推理故事,文体为小说,包括20篇独立的推理故事,故前言与译后记涉及的内容与涉案作品的内容本身没有关联。删除这些内容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作者在原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也没有改变翻译者在其翻译作品中所表达的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和内容,并没有达到歪曲和篡改作品的程度,故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诉人时代文艺公司对前言和译后记的删除是否经过叶某鼎的同意,不影响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

【法官评析】

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出版社删除前言、译后记的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审法院在认定构成侵权时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前言和译后记构成该翻译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删除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使叶某鼎想要通过涉案作品表达的思想感情不能完整准确地呈现;第二,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对作品的改动应得到作者的认可,而叶某鼎并未认可出版社对前言和译后记的改动结果。此外,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品本身是否完整是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更何况本案的作品是翻译作品,前言和译后记与正文小说的内容无关,本身也不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而且,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强调的是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并没有规定违背作者意愿的主观条件。歪曲、篡改行为的构成与行为人是否经作者授权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作者同意行为人对其进行改动,行为人在改动的过程中也要承担不得对原作品歪曲、篡改的义务。本案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出版社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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