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蹭“釣魚臺”热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使用“宁波釣漁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推广名称,并在屋顶广告牌、项目外面的围挡和售楼处墙上使用“釣漁台”字样进行对外宣传。该名称与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釣魚臺”构成近似,而当事人从未取得“釣魚臺”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至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已销售出该房地产项目中的办公用房72套,成交面积共计17480.36平方米,成交金额共计5.14亿元。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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