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康佳集团有限公司对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KONKA康佳”系列饮水机等产品的投诉,2018年5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新浦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查实当事人未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许可,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始生产“KONKA康佳”饮水机,当事人全部产品的生产成本共14765元,以销价计销售额共17185元,预期可得利润2420元,实际销售货款9060元,利润1220元。
经查,当事人未经康佳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KONKA康佳”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饮水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根据当事人伪造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相关工具、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1220元、罚款113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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