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五年内两次侵犯商标权,重罚!
2019年8月2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慈溪市某鞋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生产标有“”图样的棉鞋,至2019年8月20日被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图样棉鞋20箱,共计1200双,库存剩余3600双未销售,共计违法经营额43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棉鞋上标有“”图样,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而且,当事人曾于2016年10月因商标近似侵权被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款50000元,本案中再次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查,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600双标有“”图样的棉鞋、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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