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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20-09-07 10:05商业秘密网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精神,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法治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孙佳恩专业研究国内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8年,曾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30年,担任多家上市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顾问,多年从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带领团队破获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16件、成功调解商业秘密争议案件6件,系《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人,现结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助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定工作。

  一、商业秘密保护规章条款要与司法解释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因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中相关规定要与《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具体规定,对员工、前员工的规定等。

  二、适用范围要扩展到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商业秘密权利人。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中涉及的“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仅仅局限于中国,需要进行修改,对中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都能够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人。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的规定要考虑企业管理、维权、执法。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规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发布实施。

  我国企业的技术信息涉及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范围较广,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范围有局限性。今年人大代表董明珠《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提案中提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在离职后也经常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存在泄露、复制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企业技术信息,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信息的保护范围,因此,建议修改为:技术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设计、图纸、配方、保密原材料、工艺、流程、程序、公式、涉密生产、制作方法、技术诀窍、实验、测试、检测、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电子数据、数据库信息、研发失败数据、研发失败信息、涉密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指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采购渠道、供应商、生产工厂、采购信息(包括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特别约定等合同及其内容)、销售渠道、客户名单、销售信息(包括销售价格、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特别约定等合同及其内容)、战略规划、营销方案、财务信息、员工信息、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招投标中的编标、标底及标书内容、涉密会议内容等信息。因此,建议修改为:经营信息指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并不限于采购渠道、供应商、采购信息、销售渠道、客户名单、销售信息、战略规划、营销方案、财务信息、员工信息、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招投标中的编标、标底及标书内容、软件存储信息、涉密云盘信息、涉密会议内容等信息。(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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