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之一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保城公司系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安装的企业。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下属子公司,系无锡地区唯一从事天然气汽车加气业务的企业。华润车用气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市场竞争,拒绝为保城公司安装的天然气出租车办理IC加气卡,致使汽车无法正常加气,影响了保城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保城公司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华润车用气公司实施了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并判令其履行交易义务及赔偿保城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拒绝交易。合同法上的迟延交易行为与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必须严格把握法定要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未能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构成拒绝交易;只有在该行为导致了市场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时,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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