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之一
潘瑶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潘瑶系上海市市民,多次参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卖公司)组织的上海市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但未获成功。上海拍卖公司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为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唯一拍卖公司。上海拍卖公司对于参加拍卖的竞拍者收取2000元保证金,并收取每次100元拍卖手续费。
潘瑶提起诉讼认为,作为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市场上唯一拍卖机构,上海拍卖公司利用其在上海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竞拍者收取高额保证金和拍卖手续费,构成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诉请法院确认上海拍卖公司高额收费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
#p#分页标题#e#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非营利性客车额度属于由政府统一调控和管理的社会公共资源,不属于市场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对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组织竞价拍卖,是政府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调控和管理这种公共资源的一种具体方式。上海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所提供的此项拍卖服务本质上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竞争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遂判决驳回潘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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