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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定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刑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16:0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568
·化学博士张某侵犯商业秘密付出的沉重代价
姓名:张某
亲情:董事长表哥的儿子
学历:化学博士
职务:研发中心总监
年薪:2010年年薪50万元以上,系普通员工4万元的12倍
犯罪:上班第4个月化验产品配方,谋划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工作1年离职,正式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抓捕:36岁,2015年2月6日抓捕
年龄:40岁,1980年3月9日出生
居住:上海
    损失:因为违反竞业限制支付80万元,因为离职侵权失去四年工资200万元,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支付律师费100多万元,因为犯罪损失上海市浦东房产,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继续关进监狱,因为犯罪损失跟多···
·化学博士张某多维度侵犯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
1、窃取实验数据,掌握技术秘密
2、上班1年,化学博士快速离职
3、夫妻建立同行公司,低价竞争
4、申请发明专利,恶意公开技术
5、违反竞业限制,判决赔偿80万元
6、抢注冷媒注册商标,对付老东家
7、违反职业道德,诋毁老东家信誉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某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重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商业秘密不容侵犯  法律红线切忌触碰》为题于2019.01.11第07版报道
 
商业秘密网成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担任第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追加侵犯技术秘密犯罪)的指挥。
张某系化学博士,入职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近1年,担任研发中心主任,先后窃取实验数据、产品配方、技术信息、客户资料、经营信息等,采取检验实验数据、成立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把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抢注“冷媒”注册商标、抢占客户低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组合性侵权。
2018年6月1日,张某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因张某涉嫌侵犯技术秘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第三次二审已经于2018年8月22日、9月11日分别开庭审理。
2018年12月24日,朝阳市人民法院二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张某给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造成损失848万元的诉讼已依法提起,并采取组合手段打击相关侵权!
 
本案给企业家、高新技术企业敲响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
 
第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定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刑案

 

 
 
媒体发布
 
离职高管利用原公司技术秘密抢占市场与客户,高新技术企业要
——谨防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被泄密
 
孙佳恩
 
利用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离职后在同一行业开设企业并经营与老东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抢占其已有市场与客户。近日,辽宁省自然人张某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并判决张某赔偿辽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余元。#p#分页标题#e#
随着该案的的宣判,光达化工的“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技术秘密通过专利申请被泄密一事浮出水面。据悉,该公司此前已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2017年7月从张某控制的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曼泰化工)拿回相关发明专利。
据了解,光达化工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研制和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大量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平均每一位残疾人创造税费5万元。2009年12月,光达化工就盐水缓蚀剂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研发。2009年至2011年,光达化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长达两年的研发工作,最终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顶。
2010年4月,张某与光达化工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管理和产品技术研发工作,张某与光达化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任职期间,光达化工研发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张某在工作中接触并掌握了盐水缓蚀剂配方信息、技术数据等。
2010年,张某尚在光达化工任职期间便开始筹备成立思曼泰化工,并对外将思曼泰化工以简称为“SMT”进行系列产品宣传。同年11月,张某对外宣称光达化工的“盐水”与思曼泰化工的“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产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实现同一功能的同一种商品,具有高度涵盖性。同年12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的名义向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送检“SMT”产品,将盐水添加剂进行腐蚀浸泡试验并获得检测报告。
2011年4月,张某从光达化工离职后,于同年6月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曼泰化工,经营与光达化工相同的业务,违反与光达化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光达化工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开销售与光达化工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光达化工的已有市场和客户。
2012年6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为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2014年1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
光达化工认为,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对光达化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危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悉,针对张某申请的上述发明专利,光达化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该公司所有。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发明专利是张某在光达化工工作时执行该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光达化工。思曼泰化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于2016年9月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至此,张某通过发明专利申请方式披露技术秘密的“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事实被法院终审确认。
2015年2月,张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朝阳市公安局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双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经营思曼泰化工的过程中,利用其在光达化工工作期间所掌握的该公司经营信息,抢占光达化工的已有市场和客户,给光达化工造成经济损失279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余元。
技术秘密、研发成果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之一。从该案可以看出,我国对科技创新成果及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这也给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需要企业引起高度重视。#p#分页标题#e#
 

第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定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刑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07.27第07版“品牌与商业秘密”专栏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难点
 
王晓磊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辽宁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张某被聘为该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产品技术研发工作。为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的保密义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作终止之日两年后为止。2011年4月,张某与光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作。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成立并开始经营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违反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外披露光达公司专有技术,利用其在光达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生产并公开销售与光达公司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光达公司已有的市场和客户,获得不正当利益。经鉴定,光达公司损失数额为800余万元。
此案2015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经过三年半的审理,期间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笔者作为此案的检察机关二审承办人,试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何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如此难以认定,以期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后续维权提供借鉴。
 
商业秘密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是不限于: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情报、实验数据、操作手册、分析方法、技术文档、新产品开发、图片等资料;经营秘密包括但是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比有如下特点: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期限保护无限制。就此案而言,张某与光达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光达公司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案件中需要证实的难点之一是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难点之二是如何准确界定经营秘密。
 
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需要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证实产品或者技术有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熟知。此案中聘请的一位鉴定人系军事通信专业出身,虽然具备鉴定资质,但是在法院出庭时对化工知识的回答不够专业,使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下降,也使法官对该鉴定意见的内心确信发生了动摇。
“不为公众所知悉”,通常的鉴定方法是“科技查新”,即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经过文献检索与对比分析作出结论。如未发现“查新点”,则为“新”。同时,要经过鉴定证明该“查新点”在被侵权企业的产品和侵权企业的产品中均有应用,且属于被侵权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
实践中,许多辩护人要求比较双方的产品,否则认为无法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但是由于许多企业的技术秘密凝结于产品中,表现为一种制备方法、一种现场调和、一种售后维护方法。一旦陷入必须用产品进行比对的误区,则此类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均无解。例如,张某所侵犯的技术秘密不仅涉及产品,还有制备方法、使用方法、现场调和及后期解决方法。同时,产品的比对,只能是产品所含元素比例的比对,但是制备方法、使用方法和生产工艺不能反向推导出,所以张某要求用产品进行比对是不科学的。#p#分页标题#e#
科技查新是第一步,鉴定比对是第二歩,但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技术秘密。
 
何为经营秘密?
 
有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认为客户名单是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经营秘密,但是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看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人张某从光达公司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中包括产品定价、产品性能、客户业务主管人员、客户的需求信息、客户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客户产品的解决方案、产品销售合同、商品底价等内容,这些都是特定经营信息,绝非仅从百度搜索就能获得,而是经营者长期积累起来的资源,因此具有秘密性;光达公司的大量特定客户信息能带来巨大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光达公司制定保密守则以及履行保密守则的严格制度、保密协议等,都证明其对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因此,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秘密。
张某的公司能快速占领市场,是因为他非法获取了光达公司的经营秘密,能够直接联系到客户的对接部门,且对于光达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政策、产品标准及安全性能一清二楚,也了解光达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销售合同等情况。
因此,笔者想提醒企业注意保密守则的完备性,要详细列明员工保密的期限、离职后不能从事的行业、不能对接的企业,防止员工将来离职后辩称客户信息是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种类、密级、违规处罚等内容,及时支付员工离职后的竞业对价;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保护,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
 

第三次二审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定侵犯经营信息与技术秘密)加刑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 2月1日07版“品牌与商业秘密”专栏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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