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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谋私利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9-21 09: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544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刘某至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负责公司技术与销售工作。2019年4月,刘某从公司自动离职,违反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不为公众知悉的相关客户单位的联系电话、产品规格、产品价格等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公司造成103万余元的损失,刘某从中获利7500元。

  2020年12月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刘某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

  判决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密义务,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10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是员工离职、“跳槽”,更应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如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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