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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商户卖假酒获利80元,被索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9-22 09: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2858

 

  很多云南人对“荞化香”白酒并不陌生,随着其知名度提高,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官渡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荞化香”商标被侵权案件,一家副食品经营部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生产商索赔,虽只获利了80元,但索赔金额高达10万元。


  从推销人员处购入15件假酒

  云南兰益酿造有限公司,有60余年酿造历史,该酿造公司是“兰益”商标的注册人,泸西县兰益酿造有限公司是“荞化香”商标的注册人。2004年至2015年期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多次认定“兰益”及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21年2月23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昆明市官渡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荞化香”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经查,某副食品经营部在2020年12月26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460元/件的价格,购进型号5ML12杯12盒/件的“荞化香”白酒15件,之后以48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直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共销售4件,销售金额1920元,获利80元,剩余11件未售出。未售出的“荞化香”白酒,经商标所有人委托的公司员工辨认为侵犯某酿造公司的注册商标,随即被区市场监管局扣押,《鉴定报告》认定所扣留的11件“荞化香”白酒为商标侵权产品。2021年4月2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市官渡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副食品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商品,发现该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据此处以1.6万余元罚款。某酿造公司认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售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极大损害公司商标商誉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副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售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1万元

  庭审中,某副食品经营部表示,销售时并不知晓所销售商品为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当时我以为上门推销人员是厂家的业务人员,且推销价和厂家批发价一样,且未销售的白酒已被全部没收。”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兰益”“荞化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地内销售标称“荞化香”的白酒,该商品上标注的“兰益”和“荞化香”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均与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相一致,并经鉴别确认为假冒商品。上述事实已经有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某副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某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营者需守住合法经营底线

  承办法官表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使得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难以得到保障,不仅直接造成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还会对商标权人的企业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阻碍企业的市场占有、创新研发、扩大规模等长期发展,破坏健康的市场秩序。承办法官提醒商户及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常因为经营门槛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进货渠道把关不严,致使假货横飞。在此,法官劝告每个经营者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成果,从正规渠道进货,以合理价格进货。二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要增强鉴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盲目追求低廉的价格,选择商品时仔细辨别商品外观、包装、商标等关键信息,注意学习、更新消费知识,培养健康合理的消费习惯,不助长假冒商标商品流通销售的生存空间。三是掌握维权方法,积极治理侵权乱象。经营者和商户发现侵权行为,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配合调查侦查工作,运用法律武器治理侵权乱象。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青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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