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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自带酒水"诉讼案 再挑战餐饮行规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4商业秘密网

梁书斌 范春生 王晴

     究竟谁是“上帝”? 昆明“自带酒水”诉讼案再次质疑餐饮业“行规”

    关于餐馆酒店是否该收取“酒水服务费”或者“开瓶费”的争论由来已久,日前,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出台了“行规”,其中“餐饮企业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的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行规”刚试行6天,昆明某餐馆就因收取酒水服务费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三瓶绿茶饮料被收15元服务费 

    9月4日,昆明市民高先生与朋友聚餐时因携带3瓶绿茶饮料被收了15元服务费,餐馆服务员的理由是“关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报纸上已经有报道,餐馆有权收取”。高先生当即提出异议:一顿饭菜消费才24元,3瓶绿茶饮料售价也不过7.5元,却被要求支付15元的“服务费”。而收费标准,店方并没有出示。争论未果后,高先生交了15元的“服务费”,并拿到了该餐馆“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收款凭据。 

    9月6日,高先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谐音“要司法”)。


    由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支持,这场诉讼被看成是普通消费者与餐饮行业内部规范之间的一场较量。9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9月1日开始试行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共101条,其中第50条为“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依法明码标价,也可通过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向物价部门集体备案;有权提出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食品留样备案72小时。企业须将以上事项于餐厅的明显位置以书面形式在餐饮消费者消费前明确公示”。

    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称,《规范》是为了促进餐饮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但他没想到,《规范》刚试行6天就惹来一场针锋相对的官司。

    是合理收费还是商家欺负“上帝”?

    针对这场官司,杨艾军召开新闻发布会,表达了以下观点:《规范》目前是试行,2007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目前不产生正式颁布实施后效力;据媒体报道该餐馆事前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或“自带酒水将收取服务费”,也违反了《规范》,故这场官司与《规范》没有连带关系。

    杨艾军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餐饮业的强弱势群体之间发生了转换,并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对餐饮企业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协会应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保护餐饮企业权益的条款。杨艾军解释说,就消费者个人和餐馆个体而言,消费者是弱势;但就整个消费者群体和餐饮业而言,餐饮业是弱势。目前,对第50条规定,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观点,而且在现实经营中客观上存在矛盾。

    不仅是在昆明,哈尔滨、沈阳等城市的消费者对餐馆所谓的“谢绝自带酒水”也颇有争议。记者从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一个时期以来,消费者频频向消协咨询、投诉,矛头大多指向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殷波认为,开瓶不过是用个酒店的起子而已,“开瓶费”没有其价值的载体,消费者不喝酒也一样享受酒店的服务。收取“开瓶费”有几种情况:一是事先不告知消费者,结账时收钱;二是告知消费者收“开瓶费”,但不告知价钱;三是直接告知消费者“开瓶费”多少钱。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收取“开瓶费”,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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