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带酒水"诉讼案 再挑战餐饮行规(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4商业秘密网
殷波认为,当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冲突的时候,应该向消费者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却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力求在立法形式上的倾斜达到实质的公平。“开瓶费”在法律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实际上体现出消费者和酒店谁处于弱势。说顾客是“上帝”,可在收“开瓶费”时,商家明明是在欺负“上帝”。
“酒水服务费”还要收多久?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目前国内对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还鲜有处理的先例,但如果商家未在明显地方标明或告知,或者收取酒水“开瓶费”也不事先口头告知,这就带有商业欺诈的性质了,那样消协就可以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天马律师事务所李泽林也表示,这个问题不需要立法调整,也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用行业自律、联合声明的方式,使之趋于合理。
记者致电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姚雄,他表示协会正在调查此事,相关事宜无可奉告。
哈尔滨市消协的孙砾介绍,目前全国许多城市对“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都开展了点评、整治工作,一些地方的态度是明确的,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怀柔区都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格式条款定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予以废止。2006年5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餐饮行业协会公布实施了《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废止了这一不合理的条款。
“酒水服务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收的?究竟该收还是不该收?是让这个话题在人们的争论中继续存在,还是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规定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说法?昆明的这场“自带酒水”诉讼案再一次吸引了无数消费者期待的目光。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正在对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进行点评,召开座谈会了解各方意见,以求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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