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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46)

发布时间:2015-05-27 14:18商业秘密网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 处;相关司法解释1篇3处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关法律1篇3处;相关地方法规1篇4处;相关司法解释1篇3处;相关判例1篇2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相关判例4篇5处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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