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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座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局长周伯华签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九章九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立卷,第八章监督,第九章附则。
一、发布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的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六项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5、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6、移送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直接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8、涉嫌犯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 案
1、发现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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