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讲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4日,周伯华局长签发第29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四章听证准备,第五章听证,第六章 附则。
一、宗旨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听证的定义
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三、听证机构
听证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
四、听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五、听证权利告知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听证权利告知
1、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2、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八、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规则规定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4、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5、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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