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媒体发布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讲座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何时起施行?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
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颁布,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颁布的目的?
答: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三、“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食品指什么?
答:“特别规定”所称产品是指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四、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适用?
答: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五、“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有那些?
答:1、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4、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别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有那些要求?
答:1、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别规定” 对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那些要求?
答: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2、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4、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5、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