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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讲座(5)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六、商业秘密保护 (一)、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现状的调查 1、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调查 据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999家宁波外贸企业中的400家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进行的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调查显示,窃取技术秘密、窃取经营信息、企业“内鬼”窃密、人才恶意跳槽四大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心病”,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成为宁波企业发展的“心腹大患”。 2、上虞市工商局调研 2010年第二季度,上虞市工商局对杭州湾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抽取了其中30家典型企业。调查显示,园区企业中其独有的化工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被侵现象较为严重,园区近60%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100%被访企业认为商业秘密关于企业生死存亡,是企业的生命线。但是,不少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有些力不从心的感觉,束手无策的情况,基本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3、“商业秘密网”调研 2010年上半年,“商业秘密网”对宁波市30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董事长进行走访调研。 调研显示:只有3家企业建立不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27家企业还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更谈不上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如:某企业产品配方被高薪聘请的技术副总恶意窃取,在外地生产同类产品,由于企业忽视日常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有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某企业总工程师离职,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技术副总,使企业技术秘密严重泄露,因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某企业在与高端客户的重大项目合作过程中,高端客户必须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有技术秘密保护条款的合同,一旦企业泄露其技术秘密,将承担违约金500万元,而企业至今没有建立商业秘密系统,存在着可能泄露高端客户技术秘密而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企业董事长普遍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技术泄露、“内鬼”窃密、财务信息披露、人才恶意跳槽、客户名单泄露非常担忧,不知道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但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要求非常迫切。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 从2004年至200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14件,其中:判决3件、撤诉8件、调解3件。大部分属于原单位职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同时带走原单位的核心技术,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原告胜诉的仅为3件,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单位胜诉率仅有21%。造成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1、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与其载体混淆,或将本不是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2、缺乏合理保护措施,尤其是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而又过分信赖合同,员工一旦跳槽,将给公司带来致命伤害,而又无法律约束;3、因其专业性强,且存在隐蔽性,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后,常常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被迫撤诉;4、害怕诉讼过程中秘密再次泄露,不愿给法官提供关键信息,法院无从审理,只有撤诉。 通过以上四家机构调研,正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马柏伟所说:“商业安全警钟在浙江企业上空敲响”。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成为企业发展的“心脏”,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地保护,解决企业家的担忧和困惑,排除企业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中的核心障碍。 (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十大“毒瘤” 之分析 1、“毒瘤”之一:内鬼窃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鬼” 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增强竞争优势;二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出现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企业内部,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四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2、“毒瘤”之二:技术泄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三是采取技术合作,借机窃取技术秘密。 3、“毒瘤”之三:外贸飞单 其表现形式有:窃取外贸客户名单、泄露外贸加工信息、转移外贸客户订单、利用外贸资源自营等。 4、“毒瘤”之四:客户被窃 其表现形式有: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隐瞒身份,获取企业的外贸客户名单、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5、“毒瘤”之五:恶意跳槽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三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四是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 6、“毒瘤”之六:查账要挟 其表现形式有: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2本以上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7、“毒瘤”之七:商密披露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利用高管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与其接近,获取商业秘密;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三是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与企业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五是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中获取商业秘密。 8、“毒瘤”之八:模具克隆 其表现形式有: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将模具克隆,销售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模具数据同时泄露。 9、“毒瘤”之九:电脑泄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内部职员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二是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三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商业秘密。 10、“毒瘤”之十:蓄意破坏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蓄意修改技术图纸、改变技术数据,甚至在生产环节擅自调整配比;二是泄露报价底价、销售信息;三是采取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修改数据库数据、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四是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三维、文件、产品样品等商业秘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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