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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书形同紧箍咒 “商业间谍”无奈蹬三轮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

本报镇江讯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天前的一纸判决,成为众多民营企业老板关注的焦点———签了保密协议的某业务员出卖原单位的“核心技术”,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而据知情人透露,该“间谍”因不能转卖技术,无奈中只得转行蹬三轮车度日。  据了解,这宗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原告为句容市一家塑料公司,被告是曾经在该公司供职的员工刘强(化名)。塑料公司在诉状中称,其拥有一种团状模塑料的配方,属于其专有技术。2002年4月,刘强到公司上班,干的工种可以接触到该配方。为此,公司于当年7月与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刘强不得将任何有关原告的配方资料携带出厂,不得随意记录复印产品配方,如有证据证明是刘将配方外泄,刘同意赔款20万元。  2004年3月,刘强与公司的最大客户达成协议,利用他所掌握的配方为该客户生产同类塑料产品。后由于公安机关介入,双方合作未成功。但该客户向公司提出降价要求,其已购买的生产设备也要公司接受,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方面请求法院判令刘强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调查后,确认情况属实,塑料公司的配方属商业秘密。同时还查明,刘强与塑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公司每月支付其保密费100元;刘强将配方卖给塑料公司最大的客户,利用该配方在客户处建了一个车间,生产同类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塑料公司方面发觉这一情况后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因涉案数额低于法律规定,中止了侦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塑料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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