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2)
2011年4月1日,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朝阳光达公司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于同年6月20日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曼泰化工,经营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的业务,违反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朝阳光达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开销售与朝阳光达公司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朝阳光达公司的已有市场和客户。张某上列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被判处赔偿8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给朝阳光达公司。
2012年6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为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2014年1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并且,抢注朝阳光达公司“冷媒”商标。
朝阳光达公司认为,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心态,对朝阳光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危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针对张某申请的上述发明专利,朝阳光达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发明专利是张某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时执行该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朝阳光达公司。思曼泰化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于2016年9月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至此,张某通过发明专利申请方式披露技术秘密的“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事实被法院终审确认。
张某在经营上海思曼泰公司过程中,该反了与朝阳光达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并销售了与朝阳光达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产品,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秘密。利用其掌握的朝阳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抢占朝阳光达公司已有的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等客户,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经司法鉴定,自2011年至2015年4月30日上诉人张某的侵权行为给朝阳光达公司造成各年度、各段损失数额总计人民币6680039.91元。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经营上海思受泰公司过程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使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给朝阳光达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6680039.91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刑罚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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