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博士张某在职窃取技术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审终审重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万元(商业秘密网成功案例)(3)
一审二审各三次,侵犯技术秘密成立
张某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8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5)朝双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76693.58元。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辽1302刑终273号刑事裁定,撒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朝双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辽13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赔偿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680039.91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辽13刑终268号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搭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辽1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与白董事长、霍律师共同指挥、举证、协助,会同被害人朝阳光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潘律师多次商议,胡律师、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技术秘密,抗诉机关提出张某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技术秘密的抗诉意见,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朝阳光达公司对其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与上诉人张某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了作为权利人的朝阳光达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侦查机关在上诉人张某处扣押的移动硬盘和电脑硬盘中存储着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的技术参数、实验分析记录等各种数据。张某确定的思曼泰公司的相关产品与朝阳光达公司的LM系列冷媒相对应。经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CN103508570号专利公开文本中包含与光达公司所主张的缓蚀剂密点配方相关参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且证人刘某等证实其单位原来用的是朝阳光达公司的产品,后来用的思曼泰的产品,其用途是一致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某违反其与朝阳光达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其在朝阳光达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未经朝阳光达公司的同意将该公司产品技术信息私自复制带走,并使用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法生产和销售,其行为确已侵犯了朝阳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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