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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现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力亟须调整(2)

发布时间:2015-05-13 09:32商业秘密网

  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者不受刑法追究。

  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说,有些企业的科研人员没有主动拿商业秘密去谋利,可是他们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也会无意识泄漏企业商业机密,比如参与科研讨论、介绍经验乃至丢失硬盘、软件,都可能造成资料被窃取。这种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使得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受到削弱。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较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卞飞博士告诉记者,近几年深圳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院多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还处以缓刑,“这样的话,侵权者都愿意冒盗版的风险,侵权后可能一本万利,万一被发现,也就判三年,代价不大。”

  卞飞认为,由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及惩处,一方面没能有效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放纵了侵权者,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加以改变,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完善相关立法助企业捍卫知识产权

  专家及业内人士建议,为更好地帮助高新企业保护核心知识产权,应从入罪门槛、处罚范围、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指出,在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上,有零门槛、高门槛、低门槛之争。目前的中国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一样实行零门槛制,但也要改变目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过高的现状,否则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认为,应当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重大损失”之外的辅助要件,二者有其一就可以定罪。“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为25万元。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

  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

  目前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全国人大代表麦庆良建议,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化知悉商业秘密者的义务角度,应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为限制处罚范围,可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认为,相对于专利权、著作权而言,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自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犯罪。(作者:记者 詹奕嘉,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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