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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背后的八个名词

发布时间:2015-09-21 15:41商业秘密网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个《规定》没有辜负大家的厚望,三十三条的条文,及最高院从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等十个方面的介绍、解读,明确地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24年间民间借贷迅猛发展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提出了裁判意见。笔者闲来无事,瞎扒扒法条背后的八个名词。

  非法集资

  《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扒扒: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具体罪名的笼统称呼。2010、2014年,最高法单独或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犯罪制定了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明确规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三罪。这与最高院对《规定》的解读也相一致,体现了法律解释的连贯性。

  实践合同

  《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扒扒:这是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术语,起源于古罗马法,与之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二者最明显的区分在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因是否交付标的物而不同,传统民法之所以作如此区分,主要是基于公平理念,在一方纯利、一方纯损的合同情形下,赋予纯损一方最后的选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通常包括借用合同、自然人间的借贷、保管合同等。

  自然债务

  《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扒扒:规定用24%、36%将民间借贷划为了三个部分,低于24%的,属于合法债务,24%—36%属于自然债务,超过36%的,属于非法债务。自然债务,即没有诉权的债权相对应的债务,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或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界定,比如日本学者认为时效完成之债务、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利息限制之利息债务等为自然债务,《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消灭时效完成之债务、婚姻居间报酬之债务、因赌博所生之债务等为自然债务的规定。自然债务,债权人无诉权,但债务人自愿偿还的,无返还请求权。(作者:何帅彤,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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