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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背后的八个名词(2)

发布时间:2015-09-21 15:41商业秘密网

  明示原则

  《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扒扒:传统民法认为,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其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细分又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第二,表示行为。而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明示、行为推定、沉默。明示原则的含义,是指若非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行为推定,行为人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不真正连带债务

  《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扒扒: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本条内容,于出借人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对于同一笔借款,出借人既可以以合同纠纷要求借款人归还,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使用人归还,借款人或使用人任意一方履行义务后,出借人债权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先诉抗辩权

  《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扒扒: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所以一般保证情况中,对于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

  主从合同

  《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扒扒: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及依赖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一对主从合同,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先刑后民

  《规定》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扒扒:《规定》第五、六、七、八条都在讲刑民交叉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规定了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概括的说,指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适用先刑后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按刑、民诉讼程序各自进行。对于本条,虽明确规定应予受理,但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结合第七条、第十三条,担保合同依赖于借贷合同生效而生效,借贷合同因适用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的,个人认为担保合同纠纷受理后也应中止审理。

(作者:何帅彤,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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